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金融公司)是一家证券金融公司。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大陆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旨在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配套服务。其股东单位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公司的经营宗旨
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维护市场稳定、活跃市场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职责作用;通过稳步发展转融通业务,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推动建立信用交易方式,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建立融资融券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的监测监控;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转融资和转融券,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资和转融券服务;运用市场化手段调节证券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给;管理证券公司提交的转融通担保品;统计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监测分析融资融券交易情况,防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的其他业务。
四、证券金融公司的国际情况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是源于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交易从其积极的方面而言,是通过其引致的大规模融资融券活动,促进市场上的资金或证券供给增加,从而可以使证券市场更趋活跃,投资者也有机会赚取更大的利润,激发他们参与交易的愿望;但从其消极方面而言,则会产生涨势助涨、跌势助跌的情况,妨碍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由于证券金融公司是基于开展信用交易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业务内容也独具特色。
证券金融公司是办理证券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业务有:(1)当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经营信用交易出现资金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股票的借贷;(2)当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或其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出现资金和证券不足时,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借贷。
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为券商融资的方式在日本、韩国、中国的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运作相当成功,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当时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贡献。其中以日本的较为典型。
日本。为了改变证券市场不景气的状况,作为证券市场发展对策的重要一环,日本于1950年设立了这类公司。1956年4月,为强化证券金融机能,又将原来的9家合并为3家,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坂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在大藏大臣的直接监督下开展业务。证券金融公司以向证券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供给和证券供给作为目的,对保证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韩国。韩国的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韩国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隶属财政部),是韩国证券信贷的主要来源。
中国台湾。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
五、国内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进行了明确。
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⒉转融通业务是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⒋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⒌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⒍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⒎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⒏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③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④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⒐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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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照片为太湖鼋头渚,取自马伟文朋友圈,特别感谢)